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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訓練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
本訓練之訓期為四週。
本訓練之課程,以增進受訓人員晉升簡任官等所需工作知能為目的,並由保訓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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