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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駐外服務或其他重大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三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由文官學院或受託訓練機關(構)、學校向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
因該事由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者,保訓會應予停止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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