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之情事者,由保訓會撤銷其訓練資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經評鑑合格後,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之情事者,由保訓會撤銷其訓練評鑑合格資格,並報請考試院註銷其訓練評鑑合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