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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本訓練所需經費,除由文官學院編列預算支應外,得向受訓人員或其服務機關、學校收取必要之基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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