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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交通事業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審定員級最高薪級,最近三年年終考成二年列甲等(八十分)、一年列乙等(七十分)以上者,得參加本訓練:一、經交通事業人員員級考試或相當員級考試及格,並任員級最高薪級滿三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員級最高薪級滿十年,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員級最高薪級滿八年,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員級最高薪級滿六年。
前項所定資格條件均採計至當年度四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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