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但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得於開訓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構)函報交通部向保訓會申請延後訓練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