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本法第十七條所稱提供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機會,指各主管機關得主動或協調國內外學術或其他機構,提供以下終身學習措施:一、建立學習型組織。二、塑造組織終身學習文化。三、結合公私部門辦理有關終身學習活動。四、建立與充實終身學習資源網路。五、其他有關終身學習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