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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所稱進修成績優良,指進修之成績各科均及格且平均達七十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
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提出進修報告,經服務機關(構)學校認定具有相當參考價值。
進修人員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二個月內,檢附該通知書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進修費用。
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於進修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前項進修報告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進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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