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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內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為二年以內。
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前項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寒暑假期間,應返回機關上班。
但因進修研究需要,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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