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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各機關(構)學校前一年執行本訓練情形,應於次年一月十日前,報由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或縣(市)政府、縣(市)議會彙整後提送保訓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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