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申請停止基礎訓練。因前項事由或公假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者,應予停止基礎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