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
但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申請補訓。
補訓人員由保訓會通知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遇缺調訓。
補訓時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