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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復審人住居於國外者,其在途期間如下表:┌───────┬────┐│復審人住居地區│在途期間│├───────┼────┤│亞洲│三十七日│├───────┼────┤│澳洲│四十四日│├───────┼────┤│美洲│四十四日│├───────┼────┤│歐洲│四十四日│├───────┼────┤│非洲│七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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