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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復審事件經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撤回者,應即終結審理程序,並函知復審人及副知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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