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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原處分機關收受之復審書未具復審理由者,應於二十日內移由保訓會審理。
復審書具復審理由者,由原處分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原處分機關答辯欠詳者,保訓會得函請補充答辯。
必要時並得函請有關機關表示意見及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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