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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保訓會審理保障事件,依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進行調處,應經審查會決議,並簽報主任委員指定人員進行之。
前項調處之結果,應向委員會議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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