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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依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申請調處者,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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