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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保訓會對未經提起申訴而逕行提起再申訴之事件,應即函移服務機關依申訴程序辦理,並副知提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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