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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認為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通知復審人,載明於文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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