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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復審人於延長復審決定期限後再補具理由者,決定期限自收受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不得逾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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