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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保訓會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認有留置文書或其他物件之必要時,應以書面通知其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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