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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復審人未受合法通知或因不可抗力事由,致未於指定期日到場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者,得於委員會議審議決定前,敘明理由續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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