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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復審事件應由保訓會承辦單位擬具處理意見,依序分案送請專任委員初審。
專任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核提初審意見,供保障事件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
保訓會承辦單位應按審查會決議,擬具復審決定書稿,提送委員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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