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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復審人依本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備具書狀敘明理由向保訓會申請迴避者,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對保訓會審理保障事件人員申請迴避者,由保訓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決議;對協助辦理保障事件人員申請迴避者,由主任委員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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