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復審人依本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備具書狀敘明理由向保訓會申請迴避者,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對保訓會審理保障事件人員申請迴避者,由保訓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決議;對協助辦理保障事件人員申請迴避者,由主任委員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