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法規章節: 第99條

保訓會認為再審議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經前項決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申請再審議。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