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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法規章節: 第97條

再審議之申請,於保訓會作成決定前得撤回之。
為前項撤回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申請再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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