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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法規章節: 第96條

申請再審議應以書面敘述理由,附具繕本,連同原決定書影本及證據,向保訓會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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