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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法規章節: 第95條

申請再審議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前項期間自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時起算。
但再審議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再審議之申請,自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時起,如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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