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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法規章節: 第83條

再申訴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再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機關及職稱、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二、有再申訴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決定機關及其首長。
五、年、月、日。
六、附記對於保訓會所為再申訴之決定不得以同一事由復提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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