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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法規章節: 第73條

復審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處理:一、無具體之事實內容者。
二、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或住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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