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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法規章節: 第59條

原處分機關應將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提出於保訓會。
對於前項之證據資料,復審人或其代理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之。
保訓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一項證據資料之閱覽、抄錄或影印,保訓會應指定日、時、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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