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條保訓會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復審人之申請,命文書或其他物件之持有人提出該物件,並得留置之。公務人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或其他物件,保訓會得調閱之。前項情形,除有妨害國家機密者外,該公務人員或機關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