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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法規章節: 第55條

復審人得提出證據書類或證物。
保訓會限定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者,應於該期間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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