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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法規章節: 第47條

復審提起後,於保訓會復審決定書送達前,復審人得撤回之。
復審經撤回後,不得再提起同一之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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