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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原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
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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