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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各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請求警察或相關機關派員協助處理時,受理請求機關應即依法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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