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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公務人員就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得向服務機關提供建議。
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回復辦理情形。
各機關不得因公務人員提出前項建議而予不利益對待或不合理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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