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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可能危害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資訊,應事前告知。
各機關應建立與執行職務相關危害場所及其危險性質之資料,並供隨時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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