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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辦公場所有立即發生危害之虞時,現場長官得視情況暫時停止執行職務,並引導公務人員至安全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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