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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由服務機關為其延聘律師者,人選應先徵得該公務人員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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