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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下列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得比照本辦法之規定:一、政務人員。
二、民選公職人員。
三、其他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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