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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公務人員依規定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而未能一次繳還者,經涉訟輔助機關同意,得以分期方式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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