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公務人員於調職或離職後,因原任職期間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者,應由其原服務機關辦理涉訟輔助。機關首長調職或離職後,因原任職期間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者,其涉訟輔助事項,除中央一級機關自行決定外,應由其原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決定之;其涉訟輔助費用由原服務機關發給。前二項辦理涉訟輔助機關裁撤或組織變更者,應由該涉訟業務承受機關辦理涉訟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