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會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由主任委員召集之,負責審議決定下列事項: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施政計畫或方案之審議事項。二、關於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政策之審議事項。三、關於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法規之審議事項。四、關於公務人員身分、工作條件、官職等級、俸給及其他公法上財產權等有關權益保障之審議事項。五、關於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決定事項。六、關於委員提案之審議事項。七、其他有關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