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培訓評鑑處掌理事項如下:一、關於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培訓政策與法制之研擬規劃、協調及評估事項。二、關於公務人力核心知能需求之調查及評估事項。三、關於公務人員各項培訓需求評析及績效評估事項。四、關於公務人員訓練評鑑方法及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五、關於各項公務人員訓練講座薦介名單之審議事項。六、關於各項公務人員訓練成績評量、核定及請證事項。七、關於高階公務人才資料庫之建置及諮詢服務事項。八、關於其他公務人員培訓評鑑事項。九、關於本處其他統籌性質及綜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