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培訓發展處掌理事項如下:一、關於公務人員培訓政策、法制之研擬規劃及宣導事項。二、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與其他有關訓練之研擬規劃及委託事項。三、關於行政中立訓練之研擬規劃及委託事項。四、關於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研擬規劃及委託事項。五、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研擬規劃及協調事項。六、關於培訓機關(構)之資料共享、整合之協調事項。七、關於公務人員培訓之國際交流合作事項。八、關於其他公務人員培訓發展事項。九、關於公務人員培訓與本處其他統籌性質及綜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