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會委員,應就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一、曾任簡任職六年以上,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二、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公私立大學教授六年以上,對文官制度或法律學科著有研究者。三、具有人事行政或法學之相關學識專長,聲譽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四、有關機關副首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