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分為下列二級:一、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二、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前項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包括:一、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二、各部及同層級機關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三、各直轄市、縣(市)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