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協會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法規章節: 第47條

公務人員協會應於每年三月前將下列事項,函送其主管機關備查:一、會員名冊。
二、財務收支報告。
三、事業之經營狀況。
四、各項糾紛事件之調處經過。
前項備查事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查核或請公務人員協會函送。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