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條公務人員協會應於每年三月前將下列事項,函送其主管機關備查:一、會員名冊。二、財務收支報告。三、事業之經營狀況。四、各項糾紛事件之調處經過。前項備查事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查核或請公務人員協會函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