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協會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法規章節: 第44條

爭議裁決委員會之裁決送達後,有拘束爭議當事人及其他關係機關之效力。
爭議當事人及其他關係機關對於爭議裁決委員會之裁決,不得聲明不服。
爭議裁決委員會裁決應為一定行為之關係機關,應於接獲裁決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回復銓敘部。
必要時,得報請銓敘部同意延長一個月。
回上一頁